(2012)莱州执字第12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发,于元芹,王雪梅,赵永杰,于春兰,孙文章,姜玉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州执字第121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初晓光,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永发,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于元芹,女,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赵永杰,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于春兰,女,195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文章,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姜玉寿,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2)莱州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雪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雪梅个人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亚伟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