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2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关于执行人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定军、石门平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平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郭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237-1号申请执行人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新明。被执行人石门平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加军。被执行人郭定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石门平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郭定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门平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郭定军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昂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