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727号原告:王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孙勇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