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佳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姚永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佳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姚永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013号原告:马鞍山市佳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朱来宏、万文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永久,男,1955年7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纪斌,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佳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永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佳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佳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佳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佳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391.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佳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 海审判员 王娟娟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祖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