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倪建成、郑州建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郑州建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建成,郑州建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谢龙,谢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760号原告倪建成。被告郑州建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南中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谢龙。被告谢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建成诉被告郑州建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谢龙、谢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退回25元。审 判 员 李卫敏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政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