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282-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07樵彬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樵彬,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282-284号原告樵彬,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徐友军,该局局长。原告樵彬不服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三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受理后,于2013年5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樵彬撤回起诉。三案案件受理费共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伍建卿人民陪审员  汤云霞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