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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建军与被告陕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军,陕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048号原告孙建军,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谪君,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红林,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世家星苑110A。法定代表人:韦有绣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军与被告陕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军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