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初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梁某与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224-1号原告梁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潘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43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潘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43000元;二、查封原告梁某名下用于担保的桂A-×××××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之宁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