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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催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镇江均亚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岳振波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江均亚空调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庐民催字第00029号申请人:镇江均亚空调配件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机电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岳振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玲,女,镇江均亚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申请人镇江均亚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500053)22597751,票面金额贰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3月05日,出票行中国民生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出票人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收款人镇江均亚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镇江均亚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 佳审判员 于静华审判员 张巍玮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