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石民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香宝、张玉兰诉被告吴昊、登封市金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香宝,张玉兰,吴昊,登封市金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石民初字第01023号原告刘香宝,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张玉兰,女,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吴昊,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登封市金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颖阳镇。原告刘香宝、张玉兰诉被告吴昊、登封市金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香宝、张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若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