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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高焕新与孙登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焕新,孙登杰,高焕新,孙登杰,高焕新,孙登杰,高焕新,孙登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1979号原告:高焕新,男,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找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登杰,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焕新与被告孙登杰产品销售责任者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焕新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焕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焕新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