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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胡小静诉被告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静,魏秋娟,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汝行初字第30号原告胡小静,男,汉族。原告魏秋娟,女,汉族。被告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贺东,主任。原告胡小静、魏秋娟诉被告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二原告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静、魏秋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新春审 判 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侯春生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