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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知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姜晓东与温州市瓯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中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知初字第110号原告姜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某某。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卧云南苑二期13幢3楼西首。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707号1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5450564。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5幢,组织机构代码789664735。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郑 某 某审 判 员 蔡卓某某人民陪审员 王  某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郏 某 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