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余行审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余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3)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余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诸涤操,董应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余行审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许亚芬。被执行人诸涤操。被执行人董应敏。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的余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违法多生一胎,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相关规定。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对俩被执行人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28592元的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征收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2859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的余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平君审判员  蒋秀芬审判员  徐 洪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