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张湾民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刚与柯玉虎个体工商户、周芝萍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刚,柯玉虎个体工商户,周芝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民保字第00036号申请人杨刚,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柯玉虎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周芝萍,个体工商户。申请人杨刚因被申请人柯玉虎、周芝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防止其转移财产,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柯玉虎、周芝萍十价值27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杞伟以其自有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案外人高喜桂以其自有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案外人雷开第以其自有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案外人张守强以其自有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刚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柯玉虎、周芝萍价值270万元的财产或等值债权、投资权益,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案外人杞伟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案外人提供高喜桂担保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案外人雷开第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案外人张守强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予以就地查封,并冻结其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中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