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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催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进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催字第59号申请人: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号。法定代表人:安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诸伟群,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3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400052/21356578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11月23日、出票金额65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轿车分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慈溪支行营业部、背书人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轿车分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人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坚锋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