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义乌市联灿染料商行、山东龙视天下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义乌市联灿染料商行,山东龙视天下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催字第17号申请人义乌市联灿染料商行。负责人施春潮。申报人山东龙视天下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申请人义乌市联灿染料商行以票号为3130005127623039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4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山东龙视天下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义乌市联灿染料商行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龚朝龙审 判 员 杨雪萍代理审判员 方 瑶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春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