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民初字第19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天津博利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管辖)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博利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李寿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初字第1964-1号原告天津博利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国区一号路5号。法定代表人唐祥青,总经理。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B座5层。法定代表人鞠建中,总经理。第三人李寿祥,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大街燕灵小区********号。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博利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寿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故要求将此案移送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9月9日签订的《钢材销售合同》约定:如出现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由合同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由于合同的签订地在天津市北辰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豪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