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玉标与马云峰、董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标,马云峰,董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29-2号原告:马玉标,男,195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马云峰,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董丽,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标诉被告马云峰、董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标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玉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马玉标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