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826号原告樊某某,女,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柳某某,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3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