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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826号原告樊某某,女,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柳某某,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3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