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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0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胡连生与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连生,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00190-1号申请执行人胡连生,男,192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机电设计研究院离休干部,住太原市。被执行人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住所地,桥头街98号。法定代表人童以强,代会长。本院作出的(2003)迎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迎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永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