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继亮与山西银河金银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亮,山西银河金银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李继亮,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执行人山西银河金银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121号。法定代表人李小亭,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并民终字第11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权利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并民终字第1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永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