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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志永与韩振永、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永,韩振永,丁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王志永,农民。被告韩振永,农民。被告丁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永与被告韩振永、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永于201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王志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玲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