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志永与韩振永、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永,韩振永,丁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王志永,农民。被告韩振永,农民。被告丁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永与被告韩振永、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永于201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王志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玲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