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晴晴、刘益彤与赵继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晴睛,刘益彤,赵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693号申请人刘晴睛。申请人刘益彤。法定代理人刘保永。被执行人赵继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制作的(2012)青法民三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继明账号的存款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素林二〇一三年××月××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