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执字第0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锁柱与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锁柱,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00188-1号申请执行人王锁柱,男,192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刀剪厂退休工人,住太原市。被执行人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住所地,桥头街98号。法定代表人童以强,代会长。本院作出的(2003)迎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迎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永明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永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