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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2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费锋与夏达刚、绍兴百年经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锋,夏达刚,绍兴百年经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费锋。委托代理人。被告夏达刚。被告绍兴百年经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西。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费锋与被告夏达刚、绍兴百年经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达刚、绍兴百年经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费锋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费锋负担。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