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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万厚福与邓军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厚福,邓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125号申请执行人万厚福,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军军,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厚福与被执行人邓军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万厚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证执字第102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4022.63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邓军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1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0一三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