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镇民初字第178号原告李某。被告周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旷伍元、方继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2010年X月X日生育长女周某某。婚后双方一直在昆明做饮食生意,生意才做上路,被告便染上好赌恶习,没过多久,家当就被被告输光,被告还经常为没有赌资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因为带孩子无法工作,生活无保障,2011年3月原告只好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没过多久,被告请人一同前往原告娘家承认错误,保证不再赌博,好好生活。原告在众亲友的劝说现就带上孩子和被告一同前往昆明。回到昆明后,被告还是改不了好赌的恶习,不理生意。导致一家人生活经常无保障,无奈之下,原告只好把孩子托付被告的父母看管,只身前往浙江打工维持生活。期间,被告还是不务正业,曾于2012年11月两次打电话威胁原告。之后再也没有联系上,其父母也不知其下落。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没有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女儿周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周某未答辩。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是否准许。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恋爱后同居生活,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同年X月X日生育女儿周某某。双方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于2011年6月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被告周某现下落不明。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本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登记证明、户口簿、本县XX镇XX居委会的证明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后分居已满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双方所生育的女儿周某某,因被告下落不明,应由原告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诉请与被告周某离婚,予以准许。二、婚生长女周某某由原告李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康人民陪审员 旷伍元人民陪审员 方继红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顺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