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叶诚志与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诚志,张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叶诚志,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张智,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诚志与被执行人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一初字第00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梅审判员 杜志鹏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