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云选印与张翔徐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选印,张翔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云选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翔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云选印、张翔徐其他民事一案中,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2)韩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选印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张翔徐拆除搭建在申请执行人云选印基地西边墙北的厕所一座,并搬走在申请执行人云选印家大门口的旧砖若干。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云选印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2)韩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2)韩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晓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