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法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淦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国章,黄美容,洪锦超,黄世传,李伟,周尧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淦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国章被执行人黄美容被执行人洪锦超被执行人黄世传被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周尧夜本院在执行(2012)荔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国章、黄美容、洪锦超、黄世传、李伟、周尧夜已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荔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改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廖鹏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