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执民字第282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柴杰与叶海孟、王建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杰,叶海孟,王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2829号申请执行人:柴杰,个体经商。被执行人:叶海孟,个体经商。被执行人:王建波,个体经商。本院在执行柴杰与叶海孟、王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海孟、王建波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自愿要求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282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任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