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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郝志龙与王倡云、张五奴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志龙,王倡云,张五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郝志龙,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倡云,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五奴,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郝志龙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40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倡云、张五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倡云、张五奴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履行完毕。申请人郝志龙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4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