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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胡传宏与姜定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传宏,姜定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胡传宏,男,汉族,1966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姜定友,男,汉族,1946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胡传宏与被执行人姜定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鸠民一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范云茂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夏 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