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忠与崔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崔志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829号原告:李忠,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志刚,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诉被告崔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忠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志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忠撤回对被告崔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忠负担。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