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欧文格与平乐县泰福包装厂、陈星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欧文格。被执行人平乐县泰福包装厂,住所地:平乐镇中华街119号。法定代表人:陈星亮,该厂负责人。被执行人陈星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文格与被执行人平乐县泰福包装厂、被执行人陈星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己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少华审判员 李民基审判员 张小甲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肖 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