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天津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天津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3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李志军。委托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田玉海。委托代理人陈东皓,该司职员。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25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且撤诉结案,本院收取83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品 芬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莫剑浩(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