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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虹民初字第0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蒋建国与曹爱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国,曹爱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虹民初字第0249号原告蒋建国,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进。被告曹爱华,男,1977年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国与被告曹爱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兵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明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