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虹民初字第0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蒋建国与曹爱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国,曹爱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虹民初字第0249号原告蒋建国,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进。被告曹爱华,男,1977年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国与被告曹爱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兵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明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