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小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深州市果树场与宋秋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果树场,宋秋强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小字第605号原告深州市果树场。法定代表人张九青,该场场长。被告宋秋强,男,195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果树场与被告宋秋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州市果树场于2013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果树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深州市果树场负担。审判员 韩泽谦二0一三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