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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府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贺利与白行行、郝艳强、府谷县恒源电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府民初字第00089号时间:2013年6月10日地点:孤山法庭审判人员 :郝振荣书 记 员 :任澎彬原告:贺利?我院在审理原告贺利与被告白行行、郝艳强、府谷县恒源电厂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原告称被告郝艳强一直下落不明,待找到被告郝艳强的下落后再另行起诉,故现在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贺利负担。?原告听清了没有原:听清了。?核对笔录有无出入原:无出入。审判员郝振荣二0一三年六月十日书记员任澎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