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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行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付世全与商城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世全,商城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固行初字第01号原告付世全,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代理人李长青,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商城县温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哲,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景明,商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付世全不服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于2012年9月12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2013)信中法行辖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指定固始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受理后,于2013年4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付世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长青、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景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商政(2012)13号《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附《商城县南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该决定载明:为加快县城建设步伐,改善南关旧城区人居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商城县县城总体规划,决定对南关旧城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一、征收目的:棚户区改造。二、征收范围:商城县花园路南段以西,赤城路南段接滨河路以东,香港街以南,扒字街以北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面积约7万平方米。三、征收期限:1年,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四、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征收部门为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由商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实施。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六、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其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商城县南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该决定告知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房屋行政征收的证据、依据(证据目录附后):1、证据一至六证明被告对南关老城区改造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已在商城县十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十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通过。2、证据七、八证明南关老城区改造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3、证据九至十九证明被告对南关旧城区改造项目进行了入户调查、发布选择房屋评估机构公告、发布确定房屋评估机构的通知以及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事实。4、证据二十至二十五证明被告对南关旧城改造项目发布举行听证会公告,组织部分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的事实。5、证据二十六至二十八证明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商城县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事实。6、商城县财政局国库股出具的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证据二十九)证明征收补偿资金已专户、足额存储。7、证据三十、三十一、三十二证明被告作出商政(2012)13号《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并附《商城县南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作出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8、证据三十三至四十八证明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对原告付世全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对其作出商征补决字(2012)12号《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付世全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南关旧城改造进展情况。原告付世全诉称,被告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没有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被告提供的南关旧城改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房屋征收部门作出而不是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被告作出征收行政行为涉及总面积7万平方米超出了被告开始作出的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范围,超出部分没有人大通过和上级批准,且征求意见少于法定期限30日,被告房屋征收行为因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未按规定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因此,被告作出的商政(2012)13号《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未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程序违法。同时,被告的该征收行为是为商业开发,而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因此,诉请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商征补决字(2012)12号《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原告付世全与游传海签订的售房协议一份;土地使用权人游传海的商国用(2002)字第005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人付世全的商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和付世全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图。3、法定代表人为付世全的商城县美居雅格装饰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4、原告付世全与余培铎等人共同起诉商城县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行政诉状一份及寄件人为余祖东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5、原告付世全的居民身份证。6、信阳鑫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辩称,为改善城市环境,解决南关居民住房条件,商城县政府于2011年将南关旧城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政府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逐户发放调查表、征求意见表、评估机构选择表,召开听证会并进行了风险评估。作出征收决定前多次召开县政府常务会,征收程序合法。县政府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征收决定,并同日在政府网站发布和被征收区域内广泛张贴。付世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或起诉,付世全起诉状载明日期是2013年3月28日,其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依法驳回其起诉。2012年11月22日县政府对付世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超过复议期后,付世全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已决定不予受理。付世全从他人处购得158.67平方米房屋,虽办理了房产证,但其房屋性质是存量住房,规划用途是住宅,并非商业用房;且原告付世全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故诉请法院驳回付世全对商城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1、被告出具的证据一至六证明南关旧城改造项目纳入2011、2012年度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商城县《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的总体任务,被商城县十三届、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十二至十五、十七、十八、十九证实被告征收前经入户调查、召开座谈会及居民反馈情况汇总并召开县长办公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被告提供的证据七、八证明南关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商城县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2、原告对证据九、十、十一、十六经质证,认为被告的实际征收范围约7万平方米超出被告征求意见稿拟定的征收面积约6万余平方米。被告认为,预通知和征求意见稿中载明了征收范围,但均明确注明以规划红线实地放线为准,房屋征收没有超出原定征求意见稿的范围。3、被告提供的证据二十至二十五,证明被告发布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听证会公告、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作出听证报告的过程。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但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真实有效,应予认定。4、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原告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由被告县人民政府作出。本院认为,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是被告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其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实施的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均应当由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承担。故本院对证据二十六至二十八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二十九证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已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专户、足额存储于商城县财政局国库股。5、被告提供的证据三十至三十二证明被告作出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6、被告提供的证据三十三至四十八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在征收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事实和程序。原告认为其起诉的是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的行政行为,该证据与本案审理无关未予质证,故本院不作认定。证据四十九证明原告付世全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7、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于2008年从游传海处购买了该处房屋,并于2012年5月办理房屋登记。原告提供的房权证载明房屋位于商城县城关镇南街流水井22号,面积158.67平方米,砖混结构,规划用途为住宅。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被告认为房屋的性质应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准,被告的房屋应属“居改非”。原告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图,因不是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有效证件,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房屋面积、位置应予以认定。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他人共同起诉的初始时间为2012年9月12日。故原告的起诉在起诉期限内,被告辩称原告诉讼时效已过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日,原告付世全与游传海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了游传海位于商城县城关镇南街流水井22号的临街房一处,并于2012年5月25日办理商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面积158.67平方米,砖混结构,规划用途为住宅。该房屋位于商城县南关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商城县南关旧城改造是商城县人民政府为加快县城建设,改善南关旧城区人居环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列入商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2011年、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改造项目经商城县第十三届、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南关旧城改造并被列入2006—2020商城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商城县旧城改造建设用地规划。2011年4月28日,商城县人民政府发布南关旧城改造的预通知。2011年5月,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对南关旧城改造进行入户调查、发放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并根据调查情况,对评估机构的选择进行公示。2011年7月10日,商城县人民政府拟定并发布《商城县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被告随后组织相关人员与被征收对象分别座谈,收集反馈信息。2011年9月28日,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听证会公告,并于2011年10月12日,组织举行了由部分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2011年10月25日,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商城县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同意,后上报商城县人民政府。2011年12月9日,风险评估报告经被告组成的研讨小组评估通过。评估结论为:商城县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程度低,但不排除有发生个体矛盾冲突的可能。2012年6月10日,商城县财政局出具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已专户、足额存储于商城县财政局国库股。2012年6月18日,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商政(2012)13号《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附《商城县南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并于同日公告了该征收决定。2012年9月12日,原告付世全等人因不服该征收决定,向人民法院邮寄了行政起诉状,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商政(2012)13号《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此后,其他诉讼当事人分别向法院申请撤诉,原告付世全未撤诉。另查明,2013年3月20日,付世全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被告的该房屋征收行政行为涉及765户,现有734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本院认为,原告付世全的初始起诉时间是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据2006—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对南关旧城进行改造属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公众利益的需要,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征收符合商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计划,并被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且获商城县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商城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进行了入户调查、发放调查登记表、发布公告、拟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方案经与被征收人举行座谈、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且现有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房屋征收行政行为没有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公众参与的理由不能成立。商城县房屋征收办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上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并经被告组成的研讨小组评估通过。征收前,被告多次召开了县长办公会、政府常务会对南关旧城改造整体项目进行安排部署。作为被告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商城县征收办实施的与房屋征收相关行为,其社会稳定风险等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负责。被告在发布的预通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时均明确注明以规划红线为准,故被告在征收补偿费已到位的情况下,根据商城县总体规划红线作出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并无不当。信阳鑫和置业有限公司是南关旧城改造安置的项目公司,与本案审理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关联。被告的改造和开发方式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措施。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征收行为是为商业利益开发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的商政(2012)13号《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诉讼费50元,由原告付世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陈伟贤审判长陈伟贤杨德明审判员杨德明吴春龙审判员吴春龙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曹阳阳书记员曹阳阳附: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目录第一组:一、商城县2010固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1年计划的报告。二、商城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商城县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1年计划的决议。三、政府工作报告(2011)四、商城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五、商城县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计划的报告。六、商城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商城县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计划的决议。第二组:七、商城县中心城区用地规模与布局控制图。八、南关旧城改造E—20、21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图。九、关于南关旧城改造的预通知。十、南关旧城造房屋征收红线图。第三组:十一、关于南关房屋征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十二、南街旧城改造入户调查信息汇总。十三、关于确定房屋评估机构的公告。十四、关于成立商城县2011年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通知。十五、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1)13号。十六、商城县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十七、南关旧城改造座谈会记录。十八、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居民反馈情况汇总。十九、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1)9号。第四组:二十、商城县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听证会公告。二十一、南关旧城改造听证会议签到表。二十二、南关旧城改造听证各方权利义务及主持词。二十三、南关旧城改造听证会会议记录。二十四、被征收人在听证会上提交的意见稿。二十五、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听证会听证报告。第五组:二十六、南关旧城改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二十七、商城县住建局关于对南关旧城改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意见。二十八、南关旧城改造项目建设现场办公会照片。第六组:二十九、征收补偿资金证明第七组:三十、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商政(2012)13号)。三十一、商城县南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三十二、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第八组:三十三—四十八、南关旧城改造工作简报等、付世全等的分户评估报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商征补决字(2012)12号)及送达回执。四十九、信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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