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牤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牤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王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建昌县XX乡XX村。被告沈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建昌县XX乡XX村XX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依法享有撤诉权且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凤兰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史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