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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牤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牤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王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建昌县XX乡XX村。被告沈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建昌县XX乡XX村XX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依法享有撤诉权且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凤兰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史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