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那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顺光与被执行人杨顺圈、张彩色、张宝华、吴世信相邻用水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顺光,杨顺圈,张彩色,张宝华,吴世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那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杨顺光,男,1974年7月15日生,现住那坡县城厢镇达腊村规从屯。被执行人杨顺圈,男,1957年7月12日生,现住那坡县城厢镇达腊村规从屯。被执行人张彩色,男,1965年9月25日生,现住那坡县城厢镇达腊村规丛屯。被执行人张宝华,男,1965年9月25日生,现住那坡县城厢镇达腊村规丛屯。被执行人吴世信,女,1968年10月2日生,现住那坡县城厢镇达腊村规丛屯申请执行人杨顺光与被执行人杨顺圈、张彩色、张宝华、吴世信相邻用水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杨顺圈、张彩色、张宝华、吴世信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杨顺圈、张彩色、张宝华、吴世信已经案《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12)百中民一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那执字第20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隆 兵执 行 员 农肯超人民陪审员 XX边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汉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