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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东营隋氏木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垦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垦利县中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树彬,理事长。被执行人:东营隋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永安镇政府南5公里。法定代表人邵长霞,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万禧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郝纯路(垦利县董集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孙静安,总经理。被执行人:隋光辉。被执行人:邵长霞。申请执行人垦利县农村信用合奏联社与被执行人东营隋氏木业有限公司、东营市万禧兴木业有限公司、隋光辉、邵长霞、孙静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的(2012)垦胜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刘)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垦胜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魏秀厂执行员  岳玉成执行员  尚学三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韩卫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