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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国良与张文增民事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481号原告:张国良,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文增,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樊庆珍,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国良与被告张文增、樊庆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国良诉称,2012年6月15日被告张文增向我借款2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5天,月利率为2%,被告樊庆珍对借款进行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2年,但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偿还,为此特要求依法追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樊庆珍的住所地现已折迁,被告张文增现不在原告提供的居所地居住,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其它联系方式,本院经多次查证后,仍不能确认被告的送达地址,且本院多次与原告结合,原告拒不交纳公告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国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美仓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