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盂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桂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桂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盂商初字第90号原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林,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书昌,男,公司职工。被告梁桂春,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桂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荣 峰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