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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华林公司与被上诉人三友机具行、原审被告李晓红、原审第三人上林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3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华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信阳市天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法定代表人晏文生(又名晏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友谊,男,1957年1月23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信阳市三友园林机具行(以下简称三友机具行)。法定代表人李红晓,经理。原审被告李红晓,男,汉族,l970年2月23日出生。第三人信阳市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林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锡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雯雯,女,汉族,1989年3月18日出生。上诉人华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友机具行、原审被告李晓红、原审第三人上林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0)信浉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晏波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友谊、被上诉人三友机具行的法定代表人李红晓、原审被告李红晓、原审第三人上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雯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0)信浉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徐   宏审判员 郭 毅 勇审判员 门 长 庚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巍(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