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广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420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案由:离婚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培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霄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