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鄂汉南民执字第0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湖北九洲华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九洲华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龙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阎铁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鄂汉南民执字第00051-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九洲华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创业街7栋2楼。法定代表人:李伯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晴,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龙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额尔登布拉格苏木。法定代表人:裴国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阎铁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龙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龙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6月22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九洲华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退还投资款人民币1500万元、支付该款的投资收益人民币400万元、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2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8550元。)、市中院的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20日在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乌拉特前旗分局查封了龙鹏公司新车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乌前国用(2010)-40102979,面积13333.39平方米),23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查封了被执行人龙鹏公司探矿证(证号:1500000712497,现证号为T1542010030203951,1.2平方公里,铁矿),预查封了其采矿证(2011年10月12日内蒙古国土厅向龙鹏公司颁发了采矿证,铁矿,证号:C1500002011102110119055,现自动转为正式查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龙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在本院下达执行公告后,仍将矿井(矿洞)租赁于他人,也未将租赁所得如实申报或履行债务。本院对其采矿权进行查封,其目的在于保全采矿权或采矿所得的价值,被执行人的述行为,即是转移、毁损被查封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湖北九洲华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提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龙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开采行为;二、查封的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龙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证范围内的矿井(矿洞),由申请执行人湖北九洲华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保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本战审判员 翁银利审判员 黄浩志二〇一三年六月××日书记员 姚卓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