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刑执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解玉明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解玉明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2893号罪犯解玉明。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武刑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解玉明犯聚众斗殴罪,裁定撤销(2010)武刑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对罪犯解玉明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该犯收监进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3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解玉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解玉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解玉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解玉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11年9月15日起至2013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三年六月××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